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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起争议!长春九台法院公正判决释法理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1日 13:0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1日电(刘晓晴)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当事人梁某入职快递网点受伤,争议焦点指向物流公司。

  据悉,2024年11月,梁某经某快递网点负责人陈某招用,入职该网点从事快递相关工作,日常工作安排、管理均由陈某负责,工资也由陈某按月发放。后梁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导致手指受伤,为明确后续权益保障,需确认劳动关系归属。

  梁某认为,该快递网点与某物流公司存在管理关系,而自己由网点负责人陈某直接招用并在网点工作,据此认为自身劳动关系应归属某物流公司,而非仅与快递网点或陈某存在关联,因此请求法院确认梁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展开细致核查,最终发现梁某主张的“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查明的事实并不相符。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物流公司仅为陈某设立的快递网点提供业务接入支持,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明确了彼此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非梁某所述的“管理关系”。合同条款进一步约定,网点负责人陈某并非物流公司员工,且合同双方均与对方的雇员不产生任何法律关联,从合作基础上排除了物流公司与陈某招用人员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

  此外,案件事实还显示,梁某由陈某个人招用,日常从事的快递取货、派送等核心工作内容均由陈某直接安排;劳动报酬也由陈某按月发放,与物流公司无直接资金往来。

  同时,梁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均由陈某自主管理,不受物流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其入职后开展工作、受伤后处理赔偿事宜的全过程,均未与物流公司产生任何沟通对接,双方从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而这种从属关系,正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

  综上,结合合作关系性质、用工管理实际、报酬支付主体等关键事实,法院认定梁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