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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个人信息保护法》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4日 09:4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当个人信息从“隐私符号”沦为“裸奔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数字时代的个人权益撑起了“防护伞”,为信息收集、使用、流转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法律边界。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意义?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处理个人信息应该遵循的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

  一般性告知义务有哪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三)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部分告知个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方式告知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处理规则应当公开,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有什么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与受托人约定委托处理的目的、期限、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种类、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并对受托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

  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

  未经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该公众号介绍,个人信息安全,既是民生小事,亦是社会大事。《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每个公民数字权益的“利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