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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小区电梯广告费业主是否能分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8日 09:1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8日电(谭伟旗 晏振乔)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该公众号介绍,“共有部分”的范围: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管理、收益的权利。不管是物业直接和广告公司签合同,还是委托第三方运营,利用电梯产生的广告费,本质上都是业主共有部分带来的收益。

  “合理成本”的界定:物业扣除的“合理成本”需要为与运营广告直接相关的支出,比如广告位制作费、维护费、对接广告公司的沟通成本等,且需要公开透明、有详细票据证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