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德惠法院: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指南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1日 19:3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11日电(谭伟旗 曹月)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着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掌握法律知识是高效维权、化解纠纷的核心。

  一、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应对

  安全处置: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设置三角警示牌(普通道路50-100米,高速150米外),防止二次事故。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110或122报警,清晰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

  证据留存:确保安全前提下,拍摄事故全景、车辆位置、碰撞痕迹、刹车印等现场照片,记录车牌、行驶证、驾驶证信息。如有目击者,留存其联系方式,为后续责任认定提供证据。

  二、责任认定

  交警定责:交警部门会通过现场勘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还原事故发生经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三、赔偿责任主体与顺序

  责任划分:一般由驾驶员、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担责;若为职务行为或考取驾照培训期间肇事,则由用人单位、驾校等需承担相应责任。责任类型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赔偿顺序:优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仍有不足的由相应责任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四、纠纷解决途径

  协商和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高效便捷,利于快速解决争议;行政调解: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未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协商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由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未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协商调解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公众号介绍,掌握上述法律知识,既能在事故发生时冷静应对、依法维权,也能强化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有序的交通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