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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约定无法履行!龙井法院:这样办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08日 14:2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8日电 (谭伟旗 俞智广)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据悉,2023年6月,被告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经张某多次催要后某公司仍无法偿还借款本息,后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某公司用其开发的房屋抵顶债务,约定三个月内将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张某名下。但履行期届满后某公司并未实际交付房屋也未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张某至今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实际占有。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张某对某公司享用借款本息的债权。双方在债务履行过程中虽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至今仍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未能够取得房屋的物权及物权期待权,以房抵债的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张某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对于张某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通常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在新债清偿过程中,旧债于新债履行之前不消灭,在新债履行完毕后,就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此时旧债自然消灭。如新债无法履行,致使以房抵债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实际履行时,以房抵债的新债替代旧债的清偿债务方式,往往可能因房屋存在产权权属不清导致以房抵债无法实际履行的现实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权利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的,依据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