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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二道法院审结一起“黑吃黑”盗窃案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6日 11:3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审结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被告人于某本想通过出借银行卡“躺赚”非法利益,却在账户被冻结后上演“卷款跑路”的戏码,最终因盗窃罪获刑。

  据悉,2024年6月,被告人于某为牟取利益,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当被害人郭某的被骗资金转入该卡后,该账户因触发银行风险管控机制被冻结,进入“只收不付”状态。

  于某在脱离诈骗分子监控后,非但未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寻求合法途径解决,反而动起了“黑吃黑”的歪念。他辗转多家银行网点,向银行工作人员虚构账户内钱款的来源,解除了账户冻结,随后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卡内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于某辩称“花自己银行卡里的钱,怎么能算盗窃”。针对这一辩解,承办法官苏健当庭进行了深入细致的释法明理。

  法官介绍,于某在将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后,虽然仍是该卡的“名义持卡人”,但实质上已将银行卡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了实际使用人(即诈骗团伙)。此时,卡内资金的实际占有者应为该使用人。于某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解除冻结并转移资金,其行为是将他人(即用卡人)对卡内资金的占有非法转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进一步阐明,财产犯罪并不限定相关财物的性质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等相应罪名定罪处罚。卡内的钱款虽系诈骗团伙的犯罪所得,但这并不影响于某截留该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当庭认罪认罚。

  最终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于某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郭某钱款。

  法官介绍,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两卡”犯罪中发生的“黑吃黑”案件。所谓“黑吃黑”,即指行为人截留流入其本人或控制账户内的违法犯罪所得资金。部分不法分子在出租、出售银行卡后,发现卡内流入大额资金或被冻结,便心存侥幸,认为诈骗分子不敢报警,企图通过“截胡”方式非法占有这些赃款。

  然而,这种行为非但不能逃避法律制裁,反而会构成新的犯罪。法官提醒,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无论财物本身来源是否合法,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出售“两卡”,更不可心存侥幸实施“黑吃黑”,否则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