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20日电(谭伟旗 董雷)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22年10月至2024年3月期间,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从汪清县某村收购6600斤左右的烟叶后,在龙井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以邮寄销售等方式销售给他人2560斤左右,非法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剩余烟丝1300公斤、烟叶720公斤。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经营者切勿为了谋利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烟草制品,让自己身陷囹圄。消费者应从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正规商店购买烟草制品,以保障自身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