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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九台法院:网购纠纷中消费者这样维权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8日 11:2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18日电(谭伟旗 张鉴楠)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消费者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收货后因商品颜色与宣传不符,要求“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家以“已拆封包装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张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最终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特殊商品除外),退货商品应完好。

  关键点:“商品完好”指不影响二次销售,拆封查验不视为损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商家以“拆封”为由拒绝退货属于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普法贴士:

  1.消费者权利意识

  网购时保留订单、广告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遇纠纷可向平台投诉、消协求助或司法维权。

  2.商家责任

  电商不得滥用“商品完好”条款,需明确“完好”标准(如不影响商品本质功能)。

  3.维权途径

  协商→平台投诉→消协调解→行政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诉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