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1日电 (谭伟旗 谷孟储 赵慧敏)接受情感咨询服务后问题并未解决此时服务费能否返还?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2024年9月,原告王某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分手,意志消沉,每日刷手机消磨时间,偶然看到被告某咨询公司推送的情感咨询服务广告后,立即添加其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对服务内容、时间、价格等进行沟通后,于2024年10月,与被告签订了书面合同,并支付咨询服务费及各项培训服务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以线上及现场讲座的形式,为原告提供沟通方式、日常穿着、送礼技巧等方面的情感咨询及培训服务。期间,双方因实地培训服务项目的履行方式未达成一致,未实际履行。
至2024年12月,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服务未能帮助其实现复合目的,要求退费未果后,于2025年1月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某咨询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及各项培训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未对服务标准及服务目的作出明确约定,且情感挽回具有一定主观性。
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被告已经为原告提供了情感挽回的方案设计、一对一情感咨询及培训服务,仅实地培训服务项目未实际履行,原告诉请返还全部服务费难以得到支持。
考虑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经法官充分释法明理,不仅促成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且被告当场向原告王某退还培训服务费,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该案中,原告主张退还全部费用,因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并未全面履行,故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法官提醒,随着情感咨询服务市场不断扩大,服务合同纠纷也随之频发。因此,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和目的,理性看待网络咨询情感服务的预期效果,审慎筛选服务商家,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