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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了解一下执行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3日 15:5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3日电(谭伟旗 李美善)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案款能否执行到位一直以来都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一些当事人在拿到生效裁判文书后,为了更快兑现自己的胜诉利益,会与债务人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的,符合担保要件的,担保人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终结执行程序;若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予以扣除。

  执行和解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一项重要的途径,能够通过双方直接沟通,节约时间和精力,从而提高执行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