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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送餐受伤!龙井法院:工伤认定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9日 13:5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9日电(谭伟旗 赵镜云)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何某诉某行政机关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过程中,依法适用纠正机制,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何某系某餐饮服务公司外卖骑手,2022年7月送餐途中受伤,经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何某先行处理事故责任方赔偿事宜。

  何某在协商处理与事故责任方的赔偿事宜的同时,于2023年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24年7月仲裁裁决确认其与某餐饮服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生效后,何某于2024年11月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该行政机关受理后,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何某未能在一年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系因用人单位拖延及劳动关系确认程序所致,属于非本人原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事故发生至劳动关系确认期间的时间不应计入申请期限。何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时限,其申请依法应予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促使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承办法官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在收到建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受理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响应,主动采纳法院意见,依法撤销原不予受理决定,并重新受理了何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通过司法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深化运用司法建议、释法析理等多元化手段,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径,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