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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九台法院:沟通群内表言论 贬损人格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9日 12:0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9日电(谭伟旗 胡玥)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杜某、张某夫妇与王某系邻居关系,双方曾因邻里琐事发生争吵。随后,王某在百余人的小区业主群内,针对杜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发布言论。

  杜某夫妇认为王某的言论给其造成精神痛苦,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故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在上述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名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该案中,王某在百余人的小区群内发布针对杜某夫妇的涉案言论,易诱导涉案群内的其他成员陷入错误判断,对二原告造成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且涉案群中成员达百余人,影响较大,会导致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王某发表的涉案言论侵犯了二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介绍,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杜某夫妇要求被告王某赔礼道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书面道歉的范围应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道歉的内容、时间应当符合消除影响的实际需要。

  王某在涉案的群里发表了侵害二原告的言论,故二原告要求王某在上述群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合情合理。因王某的侵权行为,二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一定的痛苦,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二原告精神遭受损害的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