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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开法院:两起执行案件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1日 16:2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21日电(谭伟旗 王傲 杨子霁)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先后执结两起涉企执行案件,两家企业对法院生效判决截然不同的履行态度,也让各自的故事结局迥然不同。

  在孙某与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系一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企业,该公司员工孙某在入职公司后被派至某机械公司工作。2022年,孙某在工作时被冲压模具砸伤右脚,到医院接受治疗。

  痊愈后,孙某与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先后做出一审、二审判决,判令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判决生效后,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始终怠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详细的调查,该公司账户中其实存有远超案件标的的现金。法院遂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向其释法明理,希望该公司能主动履行判决。

  该公司表示同意,并提出与孙某共同到法院和解。但到约定时间,该公司负责人并未出现,经法院再三沟通,公司才派出一名员工对接。

  执行和解过程中,该公司先是提出要降低赔偿数额,后又提出想分期履行义务,意图拖延履行。在孙某拒绝该公司的提议后,该公司又表示无法履行。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生效判决的司法权威,法院第一时间强制扣划了该公司账户内案款及相关费用,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孙某发放完毕。

  后经了解,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而在银行准备放款时,恰巧发现了该公司的上述涉执信息。出于风控考虑,银行取消了贷款审批。因未能及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信用受损,悔之晚矣。

  在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被合同签订方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在诉讼阶段,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法官发现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有足额现金可供执行。就在准备按照程序推进执行工作时,该公司主动联系了法院。负责人诚恳地表示,目前关于判决确定给付的款项公司已经在走流程了,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并立即履行义务。

  随后,经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某经贸有限公司核实,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应付款项转账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在完成支付后,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交了付款凭证,证明自己已经切实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与被执行企业沟通过程中得知,该公司并非恶意不履行义务,而是账户上的流动资金被保全冻结,剩余部分款项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只能等待新项目款入账后才能给付,故没有及时履行。

  因被执行企业在执行程序中没有拒绝履行的恶意和故意,且全部涉案款项已及时给付完毕,考虑到其在今后的经营中会依赖企业信誉参与竞争,故法院为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

  法官介绍,两起涉企执行案件体现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司法导向。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漠视生效判决、规避执行,导致信用受损引发融资受阻,最终付出更高代价,警示市场主体诚信履约的底线不容突破。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配合执行,通过信用修复机制消弭失信影响,展现了司法对诚信经营者的正向激励。

  两案对比彰显了执行措施对企业信用评价的关键作用,既以强制手段维护司法权威,又以信用修复机制为企业提供纠错空间,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构建诚信社会具有示范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