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4日电(谭伟旗 宫宇)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投资产生的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公正审判下,双方当事人案结事了,原告向法官敬送锦旗,表达诚挚谢意。
据悉,原告范某与被告马某系同事关系,马某自称系某养生公司的股东并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向范某借款,双方协商借款为范某入股该公司的投资款。
然而,范某还未签订入股协议,就被告知公司亏损的消息。范某认为其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也未和公司签订过协议,未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被告马某与某养生公司应返还其投资款。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了解基本案情,总结原、被告争议焦点。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收到原告范某投资款后,既未向某养生公司转款为范某办理投资入股事宜,亦未向范某返还投资款。虽被告马某主张与范某及案外人共同设立经营其他项目,分别以资金、产品、技术、宣传等入股,各司其职实际参与了经营,合伙人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但是被告不能提供该公司经各合伙人一致合意设立、经营范围、股东出资明细、公司账册、运营收支、产品购销等合法有效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该院判决被告马某返还原告范某投资款及利息。
法官提醒,相关市场主体投资开展经营活动时,口头约定风险大,书面协议是王道,权利义务要明确,自身权益早维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