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4日电(谭伟旗 徐佳丽 贾乃正)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了一件因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为感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风,当事人特向法官敬送锦旗。
据悉,2018年,原告与本案第三人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在原告如期完成施工后,第三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因第三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第三人公司的4名股东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针对各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展开了审理。查明了第三人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至2038年初,被告1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股100%。在原告施工完毕后,公司股东通过多次转移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资,试图逃避承担公司债务。
庭审中,被告1、被告2、被告4均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转让等方式逃避债务行为既不能免除应当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也不能产生债务消灭或者责任免除的法律后果。
被告3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被告3未缴纳认缴出资额并未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其作为公司的股东登记仅存续了7天,该转让行为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被告3无需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及个人应秉持诚信原则,依法履行债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社会各界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轻信他人或贪图小利担任公司法人,而使自己陷入法律纠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