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9日电(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玲玲(化名)在15岁时被当地“古惑仔”李某性侵。李某威胁玲玲,如果玲玲敢把这件事说出去,就会对她全家实施打击报复。
在李某的威胁、恐吓下,玲玲心里非常害怕,不敢揭露李某的罪行。四年后的同学聚会上,玲玲发现李某还对班上多名女生实施过猥亵、性侵行为。于是,玲玲和其他受害人决定捍卫自己的权益,起诉李某。
那么,玲玲在过了这么久之后还可以提起诉讼吗?
答: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该案中玲玲虽然在15岁时遭受性侵害,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其年满18周岁时起算,故玲玲在18周岁到21周岁这3年期间都可以起诉李某主张损害赔偿。
与此同时,如果诉讼时效出现中止、中断情形,其年满21周岁以后仍可以继续向性侵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玲玲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