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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造成损害!长春九台法院: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7日 10:5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7日电 (谭伟旗 王晓婷)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在商场促销活动中,经常可以见到商家通过发放奖品、赠品和小样的方式,吸引消费者购物。如果商家发放的赠品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商家是否需要担责呢?

  据悉,小张因生活需要,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恰逢商家促销,额外赠送一个烤箱。哪成想小张在使用烤箱烘焙食物时,烤箱突然功率过载,当场“自爆”,飞出碎片,造成小张面部局部区域烫伤,花去不少医药费。

  在小张要求商家赔偿时,商家却甩出“赠品免责”声明,称商品为赠品是免费提供的,出现问题概不负责。双方协商无果后,小张将商家诉至法院,经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烤箱确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内部零件爆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案中,商家赠送烤箱的行为属于附赠品销售行为,并非纯粹的民事赠与行为。对于附赠商品,消费者虽然在形式上没有支付对价,但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将赠品的费用摊入经营成本之中,赠品的价款实际上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款之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商家以“赠品系免费提供”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张因使用赠品烤箱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商家负责赔偿。因此,商家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赔偿小张的损失。

  法官提醒,在购物中,若接受商家赠品服务时,一定要认真查看相关产品的质量,查验合格证书,确保无质量问题后再使用,同时保留好发票或消费凭证,便于在出现纠纷时及时进行维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财产存在瑕疵的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