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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别让“无期”大米上桌!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2日 10:5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大岭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树元调解一起纠纷案件。

  据悉,2024年3月,赵某从超市买回两袋大米。回家后却发现外包装仅印着保质期,生产日期竟“不翼而飞”。他当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查,超市确实销售了标签不全的食品,执法人员对店主于某作出处罚。

  然而当赵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十倍赔偿时,于某却拒不认账。赵某将于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后,最终,二人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