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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致人受伤!德惠法院: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1日 10:5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1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小李(化名)下班后在公园散步,发现前方的老人王某忽然倒地,连忙上前查看。发现王某已心脏骤停,失去了意识,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李见状,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实施心肺复苏。

  经抢救,王某逐渐恢复了意识。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那么,小李是否应当承担王某的医疗费?

  该公众号介绍,小李与王某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在王某心脏骤停的紧急情况下,小李自愿为抢救王某生命而实施心肺复苏,对王某因心肺复苏造成的损害系风险性后果,应免除小李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必须满足“救助情形紧急”,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自愿救助行为”。

  所谓“紧急”,即救助是需要第一时间去实施的,否则将难以弥补。该救助行为通常针对受助人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或挽回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

  该院公众号介绍,“自愿”则是指从行为上表现为主动施救,要凸显主动。该条款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见义勇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