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在调解阶段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达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据悉,由某于2013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双方约定了以“首付+公积金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
原告支付首付款后,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原告不具备全额支付房款的能力,致使《商品房认购书》无法继续履行,由某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以及返还首付款,双方协商未果,由某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该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案件后,房地产公司委托员工冯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到案件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想法。
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希望首付款可以分期退还,而由某对房地产公司是否能够及时还款存在顾虑,冯某表示愿意为公司提供担保,对返还购房款承担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向原告、被告及担保人充分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确保三方当事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及担保人三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由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房地产公司分期返还由某购房首付款,担保人冯某对房地产公司需要返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此案件顺利办结。(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