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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夫妻间为何还需要申请指定监护?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 10:0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28日电 (谭伟旗 李文佳)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夫妻相互扶持、互相照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意外突发,夫妻也存在监护的责任和义务,但某些特定情况下,夫妻间也需要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在一起案件中,吴某因脑干出血抢救后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吴某妻子金某想替丈夫卖房治病,但房管局、银行等机构要求提供法院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和监护证明,否则无权代理。为此,金某向法院申请担任吴某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夫妻一方因疾病、意外或年老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成为植物人、严重痴呆等)时,另一方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成为其指定监护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包括财产处置、治疗方案选择、签订合同等。

  尽管民法典规定配偶为第一顺位监护人,但法院为了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仍需法定的程序明确监护人,排除潜在的利益冲突(如家庭矛盾或配偶自身行为能力存疑),避免因监护权的争议而导致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顾状态。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减少家庭矛盾与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状态。

  此外,若夫妻间想避免家庭内耗与法律风险也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来保障自己失能后的权益。但意定监护人不必然继承遗产,监护人仅能代理管理财产,若被监护人去世,遗产分配需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监护人无权直接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思标准及能力限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