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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林区法院:醉酒驾驶“驶”不得!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6日 10:0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26日电 (谭伟旗 杨刚)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饮酒后的危险驾驶案件。

  据悉,2024年末,郭某晚上与朋友吃饭,因饭桌上兴致高昂就与朋友共同饮酒,酒局结束后,郭某开车回家的路上,被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后,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饮酒后,驾驶人员对危险的感知和应对能力会明显减弱,经常会出现闯红灯、超速、违法超车等危险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为维护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行车理念,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