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21日电 (谭伟旗 王艺潼)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一类情况: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一方承诺将名下房屋赠与子女,但离婚后却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反悔一方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主张无条件撤销赠与。
那么,这种依据在有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的条件下是否成立?
该公众号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审判相关指导中,对此问题有明确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不可以适用无条件撤销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
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书中明确了赠与人将名下房屋赠与子女,且最终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实务中,通常认为赠与房屋一方系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相对方,而是赠与子女,即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如果赠与人拒绝履行给付房屋,则构成违约。
上述情况与“赠与”关系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定义不同,离婚协议中对于所谓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实际上并不是赠与人与受赠人直接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也就不存在加以撤销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