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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起纠纷!农安法院这样审理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5日 13:3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万金塔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据悉,崔某系某林场职工,应林场改革要求,职工在退休前需缴齐全部医保费用。2018年2月,林场为即将退休的崔某缴纳医疗保险,个人交纳部分因时间紧迫,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收取,因此林场为其垫付了个人交纳部分。之后林场多次催要垫付的医疗保险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庭审调查,某林场在崔某退休前一次性为其缴纳了包括个人应缴部分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崔某虽否认,但结合林场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吉林省医疗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吉林省医疗保障业务单、完税证明、崔某个人补缴明细及相关文件等证据,对林场为崔某垫付医疗保险费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可知,崔某作为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依法应由林场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且该案中无证据证明林场有为崔某支付个人缴纳部分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崔某拒绝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做出如下判决:被告崔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钱款。

  法官介绍,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财产性权利或利益,取得利益一方得益,致使失去利益的一方受损。该案中,崔某为林场职工,林场作为用人单位,对崔某个人缴纳部分仅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崔某因林场替其垫付医疗保险费而获益,崔某的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林场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