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18日电 (谭伟旗 王艺潼)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存在原告提交语音记录、电话录音来“替代”传统借条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类情况,原告在提交电子数据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该公众号介绍,电子数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光盘、磁带等载体,且其内容可以与载体分离,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数据。考虑到电子数据的可篡改、可伪造性,法官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也会更加严格、谨慎。
所以原告要做好充分的证明准备,所提供的电子数据要能够准确的反映原始数据内容,保存好具有完整性且随时可供调查使用的电子副本。同时,原告负有证明“被告方”系电子数据“相对方”的义务。
换言之,如原告提供电话录音证明其与被告的借贷关系,需要证明被录音方与被告身份一致,如向法院提供准确的、可经对方确认的电话号码、移动通讯记录或在借款时让被录音方(被告)在通话中表明自己的身份信息及借贷事由。
对于电子数据如何提交、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