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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二道法院:“汽车以租代购”隐藏套路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0日 14:2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0日电 (苍雁 崔鹏坤)近年来,随着汽车交易市场的持续扩大,汽车融资租赁(即“以租代购”)产业也因灵活便捷等特点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在逐渐显露。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法庭法官崔鹏坤审理一起车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

  据悉,曹某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双方约定曹某按"以租代购"的方式购买汽车一台,并付首付款。租期3年,从2022年6月起至2025年6月止。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租赁公司,租期结束后车辆所有权归曹某。租期内曹某负责该车的附加税、保险、商检、GPS费用、车辆常规保养以及其他维修费用。

  在租赁期间如曹某不能在租赁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按每月缴纳费用,超过规定日期30天,租赁公司有权将车辆收回,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均由曹某承担。若曹某自行终止合同,则租赁公司将车辆收回,不予返还车辆首付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曹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出具《结算单》一份,列明车辆维修金额。2023年3月,曹某将案涉车辆停放在租赁公司,予以返还。庭审中曹某自认使用车辆7个半月。双方均认可曹某已向租赁公司给付首付款及5个月的租赁费。

  法官介绍,车辆买受人(承租人)以长租的方式,按月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期年限到期并支付全部租金后,出租人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承租人。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按照合同条款,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向承租人主张逾期租金、违约金等并有权收回车辆。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交付的车款变为租金,承租人很可能“车钱两空”。

  最终,该院判决租赁公司主张曹某支付租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贷款购买二手车要分清“贷款合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性质大不同。部分销售公司虽口头承诺贷款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时找借口让买受人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合同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