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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引纠纷!集安法院:契约条款要遵守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7日 09:2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7日电 (谭伟旗 刘明颖)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人参产业法庭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成功调解一起涉及西洋参定金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今年10月,原告徐某与被告何某签订了西洋参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西洋参的价格、数量、交纳定金的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徐某预先交纳定金。后徐某雇佣人员起参时发现该地块西洋参与合同约定的相差36帘,导致合同履行内容出现瑕疵。

  双方协商无果后,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西洋参买卖合同,要求何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雇佣人员、车辆等相关经济损失。收案后,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取诉前调解。

  承办人通过组织双方到合同履行地实地勘测、调解,在双方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后,耐心释法说理,清晰阐述利害关系,摆出相关案例带来的不利后果,充分发挥类案指引作用,让买卖双方心服口服。

  最终,何某认可西洋参实际帘数,徐某放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其它经济损失的诉求,在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基础上,续签了西洋参买卖《补充合同》,徐某按实际交付何某未付货款,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这起涉及西洋参定金合同纠纷案件以诉前调解方式快速化解。

  法官提醒,在日常交易中,定金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担保方式,对促进双方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签订定金合同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契约自由,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的原则,去处理定金合同纠纷,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定金和订金是有区别的,定金具有惩罚性,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则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结合自身交易目的,准确约定支付款项的性质,避免因约定不明等产生定金合同纠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