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长春朝阳法院: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9日 13:4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9日电 (谭伟旗 赵慧敏)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办案法官付忠新充分考虑各被告的承受能力及原告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据悉,原告兰某于1938年出生,育有五名子女。其丈夫2016年去世后,轮流与五名子女共同生活。2018年起,兰某到养老院居住生活。

  2023年2月,兰某因年事已高,无法劳动,以生活困难为由向五名子女索要赡养费,被子女们拒绝。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五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五被告称原告每月领取养老金,已经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故无需各被告支付赡养费。该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原告虽然每月有退休金收入,但已达85岁高龄,没有劳动能力,作为子女对年老体弱的母亲应履行照料、辅助、给付赡养费等义务,五被告作为成年子女应当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故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原告的年龄及实际生活需要,判决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

  法官提醒,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父母年老并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应当积极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等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保障父母能够安享晚年。

  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有养老金等经济收入的,可以相应降低子女应承担的赡养费,而非免除赡养义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