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条文。
该院公众号介绍,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四要件包括: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份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该公众号介绍,非法集资常见手段有: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收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法官提醒,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天上不会掉馅饼。
法官提醒,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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