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6日电 (谭伟旗 刘柯妍)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盗掘古文化遗址案件,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据悉,2021年10月下旬,被告人刘某分别打电话给李某、王某、赵某,提出去外地拿金属探测器,挖掘古文物。三人同意后,四人开车到辽宁省某镇,经询问当地老人,选择一处农田进行挖掘。
四人用事先准备的金属探测器、铁锹、编织袋等工具盗掘古钱币7.5公斤和一尊鎏金铜佛。经刘某联系,四人将盗掘的古钱币卖给李某某,所得赃款被四人均分,鎏金铜佛被刘某藏匿于家中。
经吉林省博物馆鉴定:四被告人盗掘地点为辽金时代窑藏遗址,属古文化遗址的一类;铜佛为元代鎏金铜佛,系二级文物,比较珍贵;古钱币为北宋时期流通货币,价值一般。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王某、赵某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依法应予惩处。
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所盗窃珍贵文物已被查获,未造成文物流失,酌情可从轻处罚,该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文物不仅仅是“物”,更是文化记忆的载体和民族感情的寄托,是珍贵的遗产。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