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
据悉,吴某华、周某夫妻和睦,感情甚笃。2006年吴某华意外死亡,周某在失去丈夫的悲痛中坚强地肩负起照顾婆婆和儿子的重任。2018年,在生活压力有所缓解后,周某再结良缘。因吴某玉不便与老人共同生活,周某再婚后仍然不忘照顾独居老人,每天白天打电话询问老人的生活情况,晚上下班路过时为婆婆把第二天的饭菜提前做好,周末也会带着儿子看望奶奶,帮助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老人生病时亦是由周某护理陪伴。而吴某玉因路途较远、工作较忙,很少回来。
2021年10月,老人因病去世,留下存款和一套房产,由周某管理,没有遗嘱。吴某玉找到嫂子周某,要求对半分割老人遗产,周某认为自己照顾婆婆较多,对分割比例存有异议,吴某玉遂诉至法院。
该案中,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继续赡养婆婆15年,在婆婆的日常生活方面起到了主要的扶助作用,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而吴小华作为其父吴某华的代位继承人,可依照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祖母的遗产。综合本案情况,吴某玉、吴小华、周某均是本案的遗产继承人。
为了以案树德,以法弘道,办案法官做了至情至理的调解工作,吴某玉认识到自己对老人的亏欠,体会到了嫂子十几年如一日的默默付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归吴小华、周某所有,存款归吴某玉所有。
法官介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不受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再婚的影响,也不受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子女是否代位继承的限制。(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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