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2日电 (谭伟旗 于静波)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被告榆树市某乡镇街道办事处,因拆除本地建筑设施需要用工,便雇佣原告裴某,并约定每天工资。但在拆除过程中,墙体意外倒塌导致原告被砸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赔偿因公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被砸伤与被告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工作中更应具有安全意识,但原告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对方责任。
被告应当为工人提供防护措施,但被告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其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案情,该院确定原告与被告在此起纠纷中的过错比例为3:7,被告应按70%责任进行赔偿。(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