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7日电 (谭伟旗 李大华)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据悉,闫某娜于2021年11月通过某房产中介得知于某娟出卖位于德惠市某小区某房屋,当日双方商定价款,闫某娜于当日将定金转账给某房产中介,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于同日将此款转账给于某娟。
次日,双方未能签署买卖协议,之后,双方就案涉房屋一直未形成买卖关系,于某娟收受的定金也一直未返还闫某娜。双方就定金返还事项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该院裁判,闫某娜与于某娟未就案涉房屋未达成买卖关系,于某娟所收受的定金应当返还。至于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一节,因双方均没有提供明确有效的证据支持各自的主张,故该院对闫某娜要求于某娟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及于某娟不同意返还定金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如下判决:于某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闫某娜定金。
法官介绍,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房屋买卖合同中,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来保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如果因买房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签订的,可以要求退回定金,而且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反之因为买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签订,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