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3日电 (谭伟旗 胡雪莹)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
据悉,王某受张某雇佣,在某生产资料市场清运装修垃圾。马某负责驾驶吊车向翻斗车内吊运垃圾,王某与另一名工人唐某在翻斗车内接运及平整垃圾。马某在操作吊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吊车吊斗将站在翻斗车车厢内尾部的王某从翻斗车上撞至地面受伤。王某的伤情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股骨颈骨折,花费医疗费。
在医院治疗结束后,王某作为原告将张某、马某及吊车的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该案是否能够适用交强险及商业险争议极大,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发生时吊车并未上路行驶,不属于交通事故,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
该院经审理,确定了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考虑到发生事故时王某在车外,结合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认定保险公司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从而作出判决。
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该案的审结肯定了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裁判思路,同时也切实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