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我们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范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你现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所以我们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在执行案件中,许多当事人认为,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就是给群众开了张“法律白条”,这是法院“执行不力”的表现,因此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了诸多质疑。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就以案释法,介绍了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的意义。
据悉,2010年5月,李某与范某相识,同年5月,二人未经政府登记而开始了同居生活,期间范某向李某索要结婚彩礼。201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导致分手,李某向范某提出返还部分彩礼遭到拒绝后,遂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判决范某立即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款。
判决生效后,范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义务,李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范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范某“人间蒸发”,案件就此搁置。
但终本不是终点,更不是案结事了,2012年至今,承办法官从未放弃过对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的追查。近期,承办法官查询到范某在外地某镇上银行有一笔存款,便立即恢复对范某的强制执行程序,随后与李某联系告知,最终李某如数领回了执行款,该终本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介绍,“终本”,是为了让一线执行法官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解脱出来,腾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应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案件,从而提高实际执结率。“终本”后,其他“后台”程序依然运行,失信被执行人依然被惩戒,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仍被关注,一旦符合条件,执行程序仍将开启。(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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