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7日电 (谭伟旗 田茹)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王某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据悉,被告人王某为食野味,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12月5日携带猎夹和手锯等工具,在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国有林区内猎捕狍子2只。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狍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受到侵害,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
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犯罪工具,并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
法官提醒,狍为偶蹄目鹿科狍,是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要因为一时嘴馋,而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富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就是保护生态,根本是为保护人类自己。
该案的审理,不仅是对非法狩猎行为的严惩,更重要的是对人民群众进行了一场活生生的法治教育,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寻求刺激,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更不能因为无知,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也警告那些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人,停止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否则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