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3日电 (谭伟旗 颜美华)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调解书中,首次在调解书主文中加入了执行通知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义务,努力提高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
据悉,2020年12月,原告夏某将其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被告陈某使用,租赁期满后,陈某未能及时交还房屋,致使夏某无法收回房屋继续对外出租,权益受到损害。夏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
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书制作中,法官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把执行程序中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作为调解书主文的一个条款,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当事人违反通知情形后将会被采取的司法惩戒措施。
该案被告陈某在收到调解书后,立即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法律义务。
法官介绍,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判决书主文,明确告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是该院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工作的首次尝试。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到审判阶段,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减少后期执行程序送达环节。
接下来,该院将全面推进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进一步完善审执衔接机制,促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高质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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