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17日电 (谭伟旗 周伟佳)近期,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马延松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利在长春市二道区等地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10张并出售,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非法获利。
在被告人张某的介绍下,被告人秦某、刘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获利在长春市二道区等地多家银行分别办理银行卡9张、5张,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秦某及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秦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本人名下银行卡予以提供,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
法官提醒,轻轻松松办张银行卡,一卖就能赚钱,看似“躺着就能赚钱”的行为,可能恰巧就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不少人受利益驱使,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依然向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卡、银行卡。
法官介绍,这些被告人往往心存侥幸,认为仅仅提供银行卡、手机卡,自己并没有参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殊不知,即使不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某一项具体犯罪活动,但对他人将使用银行卡从事犯罪有概括性的认知,就已经能够达到帮信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同样具有刑事可罚性。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生财有道,切莫伸手,伸手必被抓,铁窗泪两行。(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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