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5日电 (谭伟旗 杨刚)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小环借给小宝钱款,借款时间到期后小宝并未还款,在小环催要的过程中小宝意外死亡。
法官介绍,遗产继承并且有债务的,应该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债务,如果没有法定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应该由遗嘱继承人在继承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该案中,小环将小宝的儿子及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小宝生前所借款项。该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小宝与小环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宝拖欠小环的借款应当偿还。
现借款人小宝死亡,其妻子及儿子是法定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宝的妻子及儿子未声明放弃继承,据此,小宝的妻子及儿子应当在继承小宝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小环的债务。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有限制条件的。但夫妻关系中还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若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双方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配偶一方偿还债务。(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