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5日电 (谭伟旗 于静波)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悉,14岁的小乐(化名)和14岁的小天(化名)均是榆树市某中学的学生,在课间操场活动时,小天故意推校园体育设施撞倒小乐,导致小乐头部外伤、口腔黏膜损伤,后续住院6天。
事后,小乐父亲多次找小天监护人和校方协商赔款事宜,因各方对此次事故的处理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乐遂将小天、小天的监护人和榆树市某中学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认为,小天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榆树市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事故发生时没有学校工作人员在场,没有尽到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该院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由小天及其监护人承担70%责任,被告某中学承担30%责任为宜。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保护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法治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缺一不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任重而道远。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人责任,学校也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该院将与之携手并进,共同为未成年人撑起蔚蓝天空。(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