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6日电 (谭伟旗 徐恩泽)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在村中因土地直补款存折一事发生口角,随后侯某某被李某某用拳头殴打受伤。经鉴定,侯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法治社会靠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人产生矛盾纠纷,大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莫贪图一时爽快暴力解纷,结果只能是“人财两空”,得不偿失。(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