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7日电 (谭伟旗 吴丹)近日,长春经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2009年,原告郭某购买了被告张某的回迁房屋,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200元。协议签订后,郭某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入住了房屋,但因为房屋系回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今年,房屋具备过户条件,郭某找到张某要求其协助过户,但张某与其爱人白某拒不配合过户,以卖房时白某不知情为由要求郭某补交15万元房款,郭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张某与白某履行过户义务。
该院办案法官吴天照了解到,张某与白某房屋卖出十余年,在2009年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2200元系合理对价,且房屋一直由郭某占有使用,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等均由郭某支付,白某主张对房屋买卖的事实毫不知情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买卖双方均应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精神,故该院依法判决白某与张某协助郭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应遵守坚守诚信的良好风尚,传递诚实守信的正能量。(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