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6日电 (谭伟旗 李彦鸿)生活中,因开玩笑酿成祸事早已屡见不鲜,当开玩笑“升级”为故意伤害,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小明(化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小明因与被害人小红(化名)开玩笑生气,故意使用铁锹拍打小红手臂致右尺骨骨折。经鉴定,小红受轻伤二级。遂小明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与人嬉笑打闹一定要把握尺度,即使出现摩擦也要冷静面对,要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莫因一时冲动铸成大错,争执和暴力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还可能导致最终面临经济赔偿或受到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