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30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杜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德惠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该院认为,被告人杜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杜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该院认为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