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二人间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关系?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据悉,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在不到一年期间内发生多笔经济往来,虽然林某陆续偿还刘某部分欠款,但截至2019年5月,尚欠部分本金拒不偿还。
庭审中,刘某提供了林某与自己的转账记录为证,要求林某偿还自己欠款。针对刘某的诉讼请求,林某进行了辩解。他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刘某提供的银行转账信息实际是二人与案外人孟某等成立公司后,从事放贷业务所产生的账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自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有银行流水及双方在庭审的陈述予以证明。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双方是否为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林某表示,成立公司时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合伙协议,公司放贷的合同也全部销毁。而证人孟某也否认刘、林二人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因此,林某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故其主张合伙,证据不足。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林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刘某本金。(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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