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宣判之中,经常会听到被告人因重大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那么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来说,是不是过了两年之后再对其执行死刑呢?为什么经常会有人说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就不会被执行死刑了呢,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信息,介绍了死刑与死缓二者之间的区别。
该院公众号介绍,其实,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种类,是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对其适用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的,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见,死缓对应的是被判处死刑,但又不是被必须立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对被告人宣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那么,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是不是意味着过了两年之后再对其执行死刑呢?为什么经常会有人说对于判处死缓的罪犯就不会被执行死刑了呢?
该公众号介绍,《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换言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既不是过了两年之后再对其执行死刑,也不是不会被执行死刑。如果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内没有故意犯罪,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死缓罪犯都会被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则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后仍需对罪犯执行死刑。
该院公众号介绍,“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中国贯彻执行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