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6日电 (谭伟旗 于静波)法治既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成功化解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顺利解决纠纷,原告撤诉。
据悉,2015年,原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曹某、王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二被告拟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某小区住宅楼,二被告分别支付了原告首付款以及二期费用,原告将房屋交付给二被告居住。
后二被告均未能成功申请银行贷款,导致一直拖欠原告剩余购房款至今,原告在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支付房屋尾款。
承办法官刘思慧受理案件后,因案件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且金额较大,便以兼顾企民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为出发点,深入了解案情,积极组织庭前调解。
沟通中,被告曹某、王某对拖欠购房款一事没有任何异议,但表示目前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希望原告能再宽限些时间。在承办法官的沟通、调解下,引导双方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原告撤诉,矛盾得到妥善解决。
一直以来,该院坚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将“枫桥经验”进一步运用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发挥调解优势,减轻企业诉累,继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榆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