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日电 (谭伟旗 于静波)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高效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通过调解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将申请人诉请的抚养费全部执行到位,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维系了父子亲情。
据悉,小琪与小鑫的父母在2018年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琪与小鑫由母亲马某抚养,父亲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琪小鑫年满18周岁为止。但孙某自2018年7月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抚养费,小琪母亲马某多次打电话催要,但孙某始终拒接电话。无奈之下,马某作为小琪小鑫的法定代理人,将孙某诉至榆树法院。
经审理,该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孙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孩子的母亲马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单海晶考虑到抚养费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抚养费给付时间周期等情况,机械执行可能使被执行人产生抗拒心理,不利于后续抚养费的给付。
经过对案情“把脉问诊”,法官决定“对症下药”,聚齐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经过仔细与被执行人孙某及其父母的交谈,执行法官得知孙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的原因竟然是认为小琪小鑫不是自己的孩子,而产生此想法的缘由竟是村里人觉得两个孩子“长得不像自己”,久而久之,孙某与其父母也渐渐的默认了这种说法,所以不认可给付抚养费用。
听到孙某以及父母的说辞,小琪的母亲马某表示需要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证实小琪与小鑫确是孙某的孩子,“孙氏家族”的人面面相觑,当场给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件虽了,但是情感已经破裂,考虑到两个未成年孩子的心理健康,执行法官与马某主动谈心:“虽然与孙某的婚姻破裂,但是孩子们还是需要父爱,有时候孩子不会表达,其实内心深处对父亲还是渴望的,希望你不要阻止他们见面。”马某也表示即使孩子以后跟着她姓,也不会阻挡孙某见孩子的,至此,案件真正的执结完毕。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人父母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也应该给予其陪伴与关爱。
该院始终坚持人性化办案宗旨,注重在个案中保障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体现司法温情。(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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