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1日电 (谭伟旗 孙畅)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9年8月签订《仓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下一年度的年租金,逾期支付,应按所欠租金的年0.5%支付滞纳金。自2020年11月1日至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原告租金未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希望原告能够理解其公司因疫情造成的影响,宽限一定的时间,并希望减免租金。
庭审中,法官发现该案被告拖欠租金的部分时间与长春市受疫情影响实行社会管控的时间重叠。今年3月,长春市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全市居民处于疫情封控居家隔离状态,至5月初开始复工复产。
为更好地解决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致力于在帮助困难企业的同时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被告承租的房屋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属于公共客运公司,其抗辩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减免租金的合理部分,该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疫情对双方经营的影响及合同的履行期限,酌定减免被告三个月的租金。
该院将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