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7日电 (谭伟旗 田茹)27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被告人李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在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敲响了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第一槌”。此次庭审由该院院长郑国荣审理,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吕海波出庭支持公诉。珲春市人大代表、珲春市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旁听庭审。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于今年9月3日在天桥岭林业局响水林场60林班采集松塔期间,为方便通行,驾驶四轮车故意撞倒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天然水曲柳1株(已被毁坏致死)。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自9月26日起,珲春林区法院集中管辖延边所有国有林区,所有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其他公益诉讼案件。
该院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为契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合理调整审判资源配备,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组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团队,并从国有林业局吸收具有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和聘任特约监督员,使环境资源审判更加专业化,从而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加大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绿色发展、司法护航绿水青山力度,为守护延边林区的蓝天绿水青山作出更大的贡献。(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